蒋涛 仇克 翁建新还原桑塔纳谈判(4)
2009年10月19日 15:08汽车商业评论 】 【打印共有评论0

内容摘要:桑塔纳[综述 图片 论坛]谈判的历史似乎已经被讲得很多了,但是其中的细节和真相却仍然没有真实显露。上海汽车工业的三位老人—蒋涛、仇克和翁建新,让他们来还原这段历史真相。

举个例子,双方在合资执行中发生了矛盾,协商不妥就需要诉诸法律。根据什么法律裁判呢?德国人就说:“你们的《合资法》太粗,不适用,能否用德国法律?”我们回答说“不行”,因为合资企业是在中国,必须用中国法律。

我们又把情况反映到国务院,国务院说可以把《合资法》再细化。但细则没出来之前,这个问题实际上仍未得到解决。期间,德国人提出,不用德国法律也可以,能不能用瑞士法律?我们详细了解后发现,瑞士《合资法》实际上是德国《合资法》的翻版,便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可以说,这两年每次都谈法律,每次都没谈下来。为此,我还专门请示过顾明。好像是1981年,顾明时任国务院法律领导小组组长。有次我去北京汇报工作,到中南海找他,他那天不在办公室。

打电话跟他确定后,我就到他家里去找他。说明情况后,顾明说:“这的确是个问题,但我们现在也拿不出详细法律来,你还是继续谈吧,反正这个实施条例要搞了,搞出来后可能会好些。”

一直到1982年下半年,《合资法》的实施条例出台,我们就理直气壮地给德国人讲,一定要用中国法律。我记得最后一次在德国狼堡谈判时,他们仍然希望用第三国法律,但我们没有同意。

双方僵持不下时,德国人请来他们政府的一个法律顾问,大概七八十岁的一个老头,他也参加了谈判。谈判中,他问我有何看法,我说出用中国法律理由后,他发表意见时说:“争执了这么长时间,现在只能同意中方的意见,用中国的法律。”由于他代表政府,事情就这样定板了。

当然这两年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没谈合同,为什么没谈?德国人提出来应该先有基础协议。什么是基础协议?就是一个意向性东西。他们说,基础协议搞了后再搞合同,但这个基础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事情我们同样吃不准。我就去请教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开始时说:“我们也没经验,但德国人提出来要有法律效力,你们就答应他吧。”然后我们双方就谈基础协议,从1981年谈到1982年,大的原则差不多已经定下来了。

有一次,我去外经贸部汇报工作,他们的人告诉我:“我们现在已经搞清楚了,一开始谈合资不要谈基础协议,这个基础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你们原来都同意过啊!”我说。

“我们原来是同意,但现在不同意。”他们回答道。

就这一句话,把之前谈的都给推翻了,所以这两年又白费劲,合同根本没谈。

真正谈合同是从1983年到1984年8月份,这是第三阶段,大概用了一年零八个月,重点是谈合同、章程、技术转让协议,以及十多个副件。

正式合同前我们先做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分析分两步:第一步我们自己做,做完后向上海市政府和国家汇报,国家原则同意后再跟德国人逐条讨论;第二步核心的可行性分析由双方共同讨论确定。这个可行性分析我们大概做了两三个月。

这个过程中经历的事情比较多,比较突出的有两条。一条是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德国人的利润要维持在投资额的18%至20%之间。德国人说:“如果正常生产没有利润,多少年也收不回我们的投资,这个事情我们不能干。”这个比例最后确定为投资额的1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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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帮宁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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