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不能按排量一刀切 建议按价值征税
2010年10月27日 07:29新京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车船税法草案,部分委员建议按价值征税,“不能既交燃油税又交车船税”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应该禁用,不应鼓励用交税置换排污权。”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时,针对车船税法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展开讨论。部分委员对“车船税以排量为计税依据”提出意见,他们建议按车船价值征税。

“按排量计税是否合理?”

车船税法草案中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

任茂东委员表示,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把排量作为计税的唯一依据,是否合理?他举例说,小排量的豪华车和二手的大排量车,谁的价值高?当然是小排量的豪华车。他认为应进一步研究解决具体依据,而不能简单地把排量作为唯一依据,搞一刀切。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解释“车船税以排量为依据征收”时阐述了两个理由:车船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节能减排的导向。

方新委员认为,上述两个理由不充分。她分析,一个车多少钱是明确的,德国一个车按照价格分档收车船税,作为资产,其价值要随着使用年限折旧,第一年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25块钱,这才体现出是财产税。

“节能减排应用燃油税”

谈及“节能减排的导向”,方新认为应通过燃油税调节,车多跑、多排放了就要多交税,在燃油税里已经体现了。“作为财产税,计税的依据应该按照评估价值,这件事可以做得到。”朱永新委员亦表示,如果是想解决污染、排放问题,就应该和燃油税紧密联系起来,不能既交燃油税又交车船税,而且排量和污染没有必然联系。

郝如玉委员则认为,车船税选财产的净值是最合理的,合理却无法操作。原值和折旧都是动态常变的,中国的税制在设计的时候,要素、环节的选择都碰到这些问题,他认为按排量征收,相对过去按辆征收是一大进步。

“税额偏高”委员建议调整

方新还表示,税负的调整应该让大多数人的税负基本上不变,或是有所降低。对于排量1.0以下的,或者1.3以下的予以优惠鼓励,对2.5以上的,去增加税收,这都对,“到底多少人是处于中间值?车船税关系到千家万户,要有一些更详细的测算,要有科学依据。”

郎胜委员同意方新的意见,草案规定,除了58%的人比现在的税负低或者持平,将近40%的人将提高税负,“这样大面积的税负增加,群众会有意见。”

温孚江委员也认为税额偏高,差别过大,建议调整。“老百姓纳税够多了,我想我们立法的出发点不要总想从老百姓腰里掏钱,怎么鼓励消费、拉动内需,又给老百姓减税,这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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