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署名为“乌鸦”、“愤愤不平”等一些网友提出,当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攀高,在国家强调增加居民收入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提高车辆税额,增加广大车主的负担?请苏明副所长回答这个问题。
[苏明]各位网友,大家好。首先,这次车船税改革并不是增加广大车主的负担,而是部分车主的负担。此次车船税改革在总体上仍然按照“税负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对于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局部有所调增和调减;有关乘用车,对1.6L(含)以下乘用车也是采用了保持原有税负和适度降低的做法。为了改变原有对机动车一刀切征税的不公平做法,按照排量差异设置差别税额,就必然需要对1.6L以上乘用车在原有税额基础上分别加以提高。因此,1.6L以上乘用车的税额幅度的提高实际上是税制设计要求的结果。同时,根据统计,1.6L以上乘用车所占份额为42%,因而提高车辆税额只是增加部分车主的负担,并不是广大车主的负担。
[苏明]其次,我国在需要增加居民收入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缩小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如果按照相关统计数据来看,真正能够拥有机动车以及大排量机动车的是中等收入以上的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即使拥有机动车,也是小排量和低价格的车辆。因此,在保持小排量车税负不增甚至减轻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大排量车税负,这本身就能够在一定程度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车船税改革并不是仅仅增加部分车主税负,而是符合国家收入分配改革的大背景需要。
[主持人]署名为“律师事务所”的网友提出,税收法定,是法制的进步。赞成车船税立法。请问黄建初主任,将国务院制定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黄建初]谢谢这位网友的问题。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
[黄建初]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强制性征收的活动,它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其基本制度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立法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探索、试验,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4年、1985年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黄建初]这两个决定还明确,这些暂行条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我国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86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将上述两个税种合并为车船税,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这一相对稳定、税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税种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将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
[黄建初]与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制定法律的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讨论,征求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相关行业和研究机构的意见,还要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能够做到更加充分的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人民群众的意见。税收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应当经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我国目前多数税种还是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车船税法,也有利于推动、促进将其他税种上升为法律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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