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汽车“排放造假”真相调查(3)
2010年09月01日 11:17千龙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造假门三:中国重汽汽车排放造假真相

针对发生在内蒙古地区这些购买了中国重汽假冒“国三”汽车的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中国重型汽车厂家言辞承诺两套合格证绝对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有那就是造假。但是中国重型汽车公司某些经销商却承认了这些行为,并说所有合格证都是中国重型汽车公司提供的,他们是最清楚的。经销商的这些话投诉办的相关工作人员也从中国重汽臧建立经理得到了部分的承认。

那么不管是商家故意的隐瞒、托词、还是究竟这合格证背后是否还有更多的问题,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看到的却是这些购买了所谓的“国三”斯达-斯太尔牌自卸卡车的消费者面临着有车不能上路运营、警察、路政的罚款、用户购车贷款的催交、法院的起诉、消费者家庭的破裂等等的困顿。其中内蒙古赤峰的车主王芝江为了反映和解决这些问题,在2009年其妻高玉祥就几次拖着带病的身体去北京相关部门和中国重汽写了很多材料,但都是杳无音信,中国重汽集团也没有任何的回复。

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平宏民主任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762—2008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我国从2008年起重型车上路将执行国Ⅲ标准,国Ⅲ标准接近欧Ⅲ标准。然而一些经销商为了获利仍然在销售欧Ⅱ标准的重型车,为了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经销商和厂家串通,由厂家提供合格证,经销商对发动机、大架号等相关信息进行改动,这样摇身一变就成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合格车,从而欺骗消费者,蒙蔽国家监管、获取不正当利益。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违法者,首先应当停止其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的违法行为,其次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且还可能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761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要确保出厂的车辆与合格证一一对应,机动车生产企业需对已核发的合格证进行修改或撤销的,应当提交申请并注明原因,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修改或撤销。对发现合格证有伪造、假冒嫌疑的倒卖或转让合格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产品申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中发现,早在2008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就曾经曝光过中国重汽在南京的经销商辉煌汽贸国Ⅱ车伪造国Ⅲ车造假事情,经过当时相关执法人员细致调查,发现中国重汽经销商通过将篡改的发动机代替新款发动机,伪造虚假合格证的方式,骗过车管部门,为那些重汽卡车上了牌照。

近几年国家投入巨资拉动内需,重点基础工程众多,也带动了工程机械、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2009年全年各个厂家的大型运输车辆都销售火暴,需求旺盛!但是国内某些重型商用汽车企业的质量观念、诚信服务意识则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不要仅仅看到目前国内建设工程重型商用汽车用量巨大,“萝卜快了不洗泥”应该在质量、服务、具备严谨的保障,只有这样的企业才有能力真正和国内外的工程机械品牌进行竞争,才有可能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如果某些厂家与经销商之间仅仅为了利益相互利用,纵容了某些经销商的肆无忌惮。经销商车是好销了,厂家销量倒也增加了,但是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侵害,国家政府也被蒙蔽,严格的法律法规被亵渎,发生在我们国家的“三鹿奶粉”的耻辱,我们所有企业管理者、经营者不能够忘记,一个企业如果失去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关注的仅仅是利益和金钱、瞒上欺下、无视社会舆论监督、无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那么不管这个企业是多么强大,它也必将被市场无情的所淘汰!

[后续]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曾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反馈了以上这些内蒙古地区消费者所投诉反映的严重问题。遗憾的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的答复,仅仅是该集团法律室梁先生曾来电话回复承诺,这个事情比较复杂,表示将尽快了解调查,解决这些用户和消费者的问题,然后就没有了任何消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将偕同相关的新闻媒体,将发生在内蒙古地区这些涉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Ⅱ伪造国Ⅲ造假的一系列谜底揭开,还社会、消费者、企业、股民一个真实的结果!并将详实的调查结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123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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