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等修车等 无限期等待的提车时刻(2)
提车日期应该有合同来约束
此前,在杭州地区就发生了这样一件因提车日期被延误,车主要求修理厂按日进行赔偿的事件,最后由法院最后终审判决判定,修理厂以每天2000元进行赔付,供给赔偿37.4万元。
事故车是一辆价值275万元的法拉利F430跑车,07年年中,车主开着这辆法拉利在高速路上发生了严重事故,交警认定,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一年的时间,保险公司最终定下了134万余元的赔偿费用,修理中心与车主签订维修合同,合同中规定最迟交车日期为2009年2月25日,如有延期,修理中心将向车主赔付每天1万元的经济补偿。而到了提车日期后,车主认为车辆修复没达到自己的要求,从而拒绝提车,而修理中心觉得车辆的维修工作已达到相关修复标准。
此后,修理中心以车主拖延支付维修费之名,将其告上法院。车主到是比较痛快,将131万的维修费用支付给维修中心。一月后,车主又因车辆维修质量以及拖延工期的赔偿费用向法院提起诉状,要求修理中心对车辆按标准进行重新修复,并赔偿延期损失费236万元。
开庭当天,修理中心又要求车主赔付10多万元的维修滞纳金和车辆保管费。
法院最终判决,修理中心交车,并出具相关检测机构的合格证明,以每天2000元,共计37.4万元赔付给法拉利车主。另外,还驳回修理中心的上诉。
这只是比较极端的案例,经过我们的了解,一般家用型轿车在事故过后的修理环节上,像那些比较大的事故,先是由修理厂维修人员将可能要更换的配件罗列出来,再由保险公司进行审核估价,核保后修理厂进行修理,又修理厂跟车主沟通,约定提车日期,但一般不会签署合同之类的文本,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在提车过程中出现问题,上方也能进行协商,商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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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博旭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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