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车船税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引起了强烈关注和热烈讨论。对于此次立法调整的目的,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是财产税,立法一方面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一方面也是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可是,按照这一立法意图,对照草案中的方案,其间的差异是明显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按排量征收未能充分体现财产税性质。一般来说,按财产税的征税逻辑,采取累进税的征税方式是合理的。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汽车来说,汽车排量大小和汽车的价值大小并不能划上等号。财政部倒是对此给出了一个解释,“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这的确是事实,汽车价格是不断变动的,而且在不断折旧,认定汽车的价格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但国家征税,首先要考虑的是公平性,违背了这一原则,征税的合法性就不存在了。应对技术性困难,绝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公平性问题,其实就应该放弃这一税种。
其二,按排量分档次征收显然不是促进节能减排的最优选择。如果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重点当然是应该放在燃油税上,即排放越多就缴纳越多的税,这完全符合公平性原则,而且可以把燃油税直接附加到油价里面,也很便于征收。放弃这一公平简捷的征税方式,而试图以车船税来促进节能减排,理由太过牵强。
基于这两点显见的理由,推出车船税征收调整方案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什么这一方案还是能出台呢?有一点或许不能忽视——有专家测算,车船税征收调整后,每年会增加30亿元以上的税收。也就是说,这事实上是一个“加税“方案。燃油税是中央税,是由中央收走的,但车船税是地方税,目前地方政府财力远不如中央政府雄厚,中央政府须为提升地方财力负责,这一方案中央地方博弈妥协的色彩颇浓,但相当一部分车主的利益就难免受到损害了。目前经济形势颇为严峻,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家显然应该进入减税周期,诸如下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大幅上调个税起征点等一系列措施,都应尽快落实。在这一时期变相上调车船税,对于提振经济、改进收入分配结构,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从我国目前的税制体制来看,在财产保有层面,基本处于无税状态,完善财产税的确是必要的。财产税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是遗产税,这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极为有效的工具,相比而言,车船税的调节效应几近于无。但到目前为止,开征遗产税全然不曾纳入议事日程。今天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个绝对数量庞大的富人阶层,开征遗产税对他们是不利的,税制改革被利益集团绑架的意味太明显了。
目前出现了一个极其值得警惕的现象,即把税收当成临时性的政策工具在使用。比如酝酿中的房产税,按照官方的说法,其目的是为了调节房价。而此番调整车船税,公开的理由也是服务于节能减排。税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制度,税制改革应极其慎重,征税不应该服从于临时的政策性目的,更不应该以“增加税收”为目的,严格地与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对应起来,才是征税的唯一合法性来源。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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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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