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予:行政手段仍是新能源车发展源动力(2)
作者:骆予
核心提示:近期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引起业界的一片躁动和期盼,再次验证了在市场需求惨淡的时期,要推行新能源还需要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手段。
明确销量目标
《通知》规定,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按照之前25个新能源试点城市的布局,未来两年将至少推广125000辆新能源汽车。
这是新能源推广中第一次对示范城市销量目标进行明确。这一目标也是前两年新能源汽车销量总数的5倍以上,作为示范城市,销量目标已纳入年度考核评估,完不成目标将被淘汰。这其中还有一层隐含的意思,按照政府办事的一贯风格,申请政府力推的项目,就是对政绩最好的展现机会,也是对上级部门的全力支持,一旦主动申请,将意味着各示范城市会争取考核目标的完成,不然,将适得其反。所以,在销量上,新能源汽车借助本次《通知》,让人充满了信心。
明确市场区域
个人市场一直是新能源汽车最大的软肋,政府这只无形的手无法触及个人消费市场,所以本次《通知》一方面降低了新能源乘用车板块的补贴标准,让其接受市场化考验,另一方面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新能源推广的重点领域。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公车采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这些领域的采购权限均在地方政府手中,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都很高。同时,明确规定了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按照目前各大中城市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的保有量看,如果新能源汽车达到30%这一硬性的考核指标,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将是翻倍式增长。
明确各品牌市场准入比例
《通知》中有一条规定让人觉得很有必要,但也非常矛盾,那就是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这一条很好的杜绝了之前新能源汽车推广过程中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但反过来,如果在本地品牌明显占优的情况下,也不得不增加外地品牌的采购。一把双刃剑,在现阶段杜绝地方保护的意义更大一些。
之前历次的新能源鼓励政策,以指导性为主,地方政府在执行力上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有些城市在充电设施建设、电池回收、追加补贴等方面,成为一种负担,导致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成效并不显著。在市场化手段达不到效果时,来点行政化的措施,虽然有违市场竞争原则,但面对日益严重的汽车尾气污染和雾霾天气的困扰,确实显得很有必要和迫切。现阶段在市场化需求无法释放之时,政府决心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大力推广,还应该在行政手段上更强力一些,充分激发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不是为了救活新能源汽车企业,而是为了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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