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8月31日消息,2008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发展债券市场,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并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等扶持政策,以及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等。为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宽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4号,以下简称《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具体条件。《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的范围、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出租生产设备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是其重要服务对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并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商提供金融服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债,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开展,进而促进扩大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支持汽车产业振兴。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核准程序、发行承销、登记托管、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等事宜,仍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执行。
公告全文: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本公告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六)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九)风险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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