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各地银监局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决定。
七、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八、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六)承销协议;
(七)发行人关于本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十、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申请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
(一)第八条(一)至(九)项要求的文件;
(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债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与自身主业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十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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