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联会:建议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体系(2)
2009年11月03日 11:46凤凰网汽车 】 【打印共有评论0

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

1.个人信用体系严重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处于巨大的市场诱惑与信用化程度低下的矛盾之中,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矛盾,不仅造成时起时伏的不稳定、不健康状态,并且一直制约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在许多地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隐藏的巨大风险已逐步暴露出来。如购车者到期不还款,假贷、骗贷情况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质量。保险公司抽身车贷险,无疑是信用制度缺失的直接后果。消费者失信行为在汽车消费贷款中时有发生。此外,部分经销商出于自身利益需要,通过伪造借款人资料,与客户串通,办理假车贷、一车多贷等,将风险转嫁给银行。车贷坏账率居高不下,一度超过贷款余额的50%。因此,自2004年开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急剧萎缩,贷款余额逐年下降。2008年虽然有所反弹,但这种反弹主要依赖于汽车金融公司当年有318亿元的贷款余额。

2.法规制度很不健全

为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发展,美国、英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消费信贷法》,而我国不但没有一部专门的《消费信贷法》,个人信用立法也缺失,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有关汽车消费信贷的现行规定偏重金融领域,在车辆抵押和登记、违约处置等诸多非金融环节方面法规保障不力,束缚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汽车信贷消费领域巨大的诱惑力与高风险并存的状况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

3.汽车消费信贷体系尚在起步阶段

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兴旺,根本原因在于其拥有完整的汽车信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个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动都在资信公司记录在案,并实行网络化管理,从而免去了银行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手续,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也使贷款手续简便化。

银行车贷的利率及门槛相对较高、手续繁琐、杂费较多。据了解,银行车贷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首付比例为两到三成,贷款平均利率大约是基准利率的1.4倍左右,优惠利率最多下浮10%。而房贷利率最低可为基准利率的七成。同时,银行贷款买车,除各种费用较多外,有户籍限制,同时还要求提供房产等固定资产证明。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往往需购车者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单位证明等十余种证明材料。如果选择信用担保,还必须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纳税单据等十余种证明材料。在办理过程中,还要经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核,以及办理新车牌照、抵押登记等多道程序,致使客户从支付首期款到提车要等上十几天甚至更长时间。另外,消费者在获得贷款前还要支付保费、担保费、抵押费、验资费等高昂的附加成本。

与此同时,更为困难的是,客户即便完成了各项手续,银行也不一定能真实地评判出客户的信用等级。缺乏全国联网的汽车登记系统,也使银行贷后跟踪监控环节薄弱。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个人消费信贷的担保及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或车辆抵押物纠纷,不但银行耗时、耗力,法院还得介入,如此等等,都限制了车贷业务的顺利开展。

4.银行现有汽车信贷管理水平制约着国内汽车信贷消费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相关社会体系、社会制度的不配套,银行很难得到借款人的真实收入资料。使银行不得不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这又直接导致了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审批期限的延长和贷款期限的缩短,从而挫伤了消费者贷款购车和特约经销商配合银行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而汽车发达国家的汽车信贷体系将汽车商和汽车金融公司融为一体,具有汽车销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汽车专业信贷公司配合品牌促销、进行车贷利率分档、开展国际流行的分期租赁汽车业务,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合算的选择,进而做到拉动一个品牌的销售和扩大市场份额。汽车产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汽车信贷销售要求融资机构具备很多的专业知识,而目前国内能够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几乎没有或很难达到所需的专业知识的要求。

5、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当前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突出问题有以下:

首先,资金来源渠道较少,且成本较高。过去,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接受股东存款和向金融机构借款,200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但至今还没有一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行金融债,仅有个别汽车金融公司试点发行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

其次,依靠银行批发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面对高企的资金成本,只能将车贷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同时,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完善,融资租赁业务难以开展。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是由出租人购买汽车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因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汽车购买人即所有权人是出租人,汽车所有权属于购买方即租赁公司。由于承租人没有车辆所有权,因而在办理机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和核发车牌等手续上难以操作。

再次,汽车生产厂家认为中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放主体应该是国内商业银行。目前,汽车金融公司总资本也仅有人民币300多亿元,而这300多亿元基本已经发放出去了。虽然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债券,但是各级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成本都很高,汽车金融公司发行过债券与到银行拆借的成本差不多。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发行过债券,所以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信贷金额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这主要是外资不肯大额投资,才造成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少的现状。如果各家商业银行不作为汽车消费信贷的主力军,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就无法成为汽车市场的推动主体和最重要的支撑力量。

2009中国网民汽车消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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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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