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酒驾” 严打后再引网友热议(2)
2009年08月20日 09:04大河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禁止酒后驾车宣传“雷人”好!

□王振波(巢湖公务员)

关于酒后驾车的危害“地球人都知道”,但为什么酒后驾车者还是“前仆后继”,惨剧还是不断“上演”呢?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宣传教育工作的缺失难逃其咎!

不少地方每年都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禁止酒后驾车宣传教育活动,张贴、悬挂宣传标语自然是一种主要形式。宣传标语的内容普遍存在雷同化、一般化的特点,诸如“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遵章守法,请勿酒后驾车”、“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等等,比比皆是,很容易让人因视觉疲劳而视而不见,无疑使宣传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的目的就是警醒公众,是“预防针”和“清醒剂”,如果“不疼不痒”,自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虽然夹江县城“酒后驾车者医院给你开好了房间”、“酒后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等标语让人感到“不够温馨和人性化”、“心里很不舒服”,但从部分司机“太吓人了,看了就忘不了”、“反正我以后肯定不敢酒后开车了”的深切感受来看,所要的宣传教育效果已经收到了。笔者认为,面对一幕幕血淋淋的惨剧,再谈宣传教育的“温馨和人性化”,已显得苍白无力;基于对生命的敬畏,在禁止酒后驾车宣传上,为了达到“当头棒喝”的效果,宁可“语不惊人死不休”,怎么“雷人”都不为过!

据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安部平均每年投入600余万元资金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为了“擒住”酒后驾车这只“猛虎”,在宣传教育上除了不断加大投入外,如何不断创新内容和形式,真正让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开车不饮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氛围,应该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焦点三】

严惩酒后驾车,还需规制执法

□柏文学(常州银行职员)

尽管“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让人感到不是长治久安的万全之策,尽管“‘四个一律’均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处罚上限”让人感到一种苍白无力的“严厉”,然而,毕竟还是临时性加重了一点点酒后驾车者的违法成本。

且不说,增加这么一点违法成本会不会给严重扭曲酒文化的嗜好酒后驾车者带来一点点威慑和收敛,人们更有理由担心的是这一点点违法成本能否真正地加上去。说明白了,面对一线的基层公安能否严格地依法执法,很让人放不下心来。姑且勿论渊源久远的面子文化把法制道德诚信撕裂得破碎不堪,如果没有一整套从上到下严谨而周密的执法者规制,交警可以手下留情枉法徇私,交警也很忧虑肇事者“我找你们的头儿”。

为此,一整套从上到下的严谨而周密的执法者规制,不仅要有,且要透明公开;交警执法的规定程序要透明公开;交警执法的对象资料要透明公开;最终处理的结果要透明公开。以便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和媒体舆论的评说。据说广州出台地方措施称,酒后驾驶民警敢说情追究领导责任,公务员酒后驾车则要抄送纪委。请问,纪委是否应该主动关注公务员酒后驾车问题呢?组织部是否应该从组织措施上帮助公安缓解酒驾灾难呢?

不可全靠“四个一律”

□范军朝(平顶山交警)

对于交管部门来说,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应该不是什么“新活”,而对于广大交通参与者来说这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正是这样的老问题,却成了困扰交管部门、客货运场站等单位以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顽疾”,如此“顽疾”形成的因素固然有很多,但还是与交管部门的执法不严有很大的关系,如果起初查处酒后、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时就采取诸如“四个一律”这样强硬措施的话,真不知道可以挽救多少“酒迷瞪”驾驶人和多少无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

也许一些平时喜欢“杯中之物”的驾驶人会认为“四个一律”有点过于苛刻,但是,他们若是静下心来,看一些因酒后、醉酒驾车酿成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可能就会从根本上改变看法,觉得“四个一律”再严,顶多也就是在吊销驾驶证的同时依法给予上限罚款,而有的“涉酒”道路交通事故一次就可能造成多个家庭破碎。那些因酒后驾车而酿惨祸的驾驶人若是侥幸逃生,肯定会感到“四个一律”根本算不上太严厉。

这一次专项行动,公安部严格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严厉查处酒后驾驶时要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应该说对遏制和预防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应该知道,即便是交管部门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四个一律”而且效果也相当不错,要是据此就把“四个一律”定义为“酒迷瞪”司机的克星恐怕还为时尚早。一是有的酒后驾车司机恐怕不等“四个一律”约束他,就已经闯下大祸;二是交警在查处酒后驾车时要顶住来自多方面的“说情风”并不是很容易;三是警力所限,很可能顾此失彼,出现部分路段失控的局面,造成一些驾车的“酒迷瞪”漏网。

总之,严厉查处酒后驾车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单凭“四个一律”还远远不够,而是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让更多的人都明白酒后驾车是坑人又害己的违法行为,变被动为主动,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只有这样才会使“涉酒车祸”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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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入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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