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信部和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第10号令,决定修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这些将被废除的条款均属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第十一章 进口管理》,其具体内容为: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 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 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六十条 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而这些条款的废除,也就宣告了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这些条款而进一步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缺失了法规依据,也将从9月1日起失效。而各类“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也将不再按整车进口关税来征收,统一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来执行。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认为,中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中国汽车厂商使用国内汽车配件。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08年7月18日,专家组公布裁决报告,认为中国相关规定违反了WTO规则。9月15日,中国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12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最终裁定,中国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税收政策,违反了WTO的规定和中国入世承诺。
相关专题:
相关报道: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
综合报道
编辑:
robot |
商讯
·按价格 | |
·按品牌 |
- 热门文章排行
- 热门车款排行
- 论坛文章排行
- 博客文章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