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000625):优质资产注入 整合效应可期
长安汽车(000625)发布公告称,2009年12月,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长安汽车实际控制人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进行汽车产业重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下属的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和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划转进入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9日,中国长安与哈汽集团原合作方法国标致雪铁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决定成立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鉴于上述重组、合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长安之间一定程度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并最终解决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更好维护公司投资者利益,中国长安出具了《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昌河汽车和哈汽集团注入长安汽车的承诺函》,承诺在昌河汽车和哈汽集团均连续两年盈利、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且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的情况下,提议将两家企业注入长安汽车;同时还出具了《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合资公司注入长安汽车的承诺函》,承诺在合资项目建成并投产时,提议将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长安汽车。
长安汽车今日还披露了商标转让进展情况。为提高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并减少关联交易,2010年7月,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转让方")与长安汽车(简称"受让方")签署了商标转让的意向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将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商标转让工作。近日,此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双方同意,转让商标的作价区间为人民币1.5亿元至2.0亿元。双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商标进行评估,并考虑受让方对商标的实际贡献对价格进行确定。最终价格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及受让方董事会批准后确定。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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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立喜
编辑:
wangq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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