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专家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召回专家 谭秀卿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赵 英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团长 邱宝昌
7月10日,《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有望在年底出台。《条例》与《规定》相比,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款上限等实现全面升级。《条例》会给汽车行业和汽车市场带来什么影响?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三位专家。
- 《条例》有利于加深公众
对召回的认识
《中国汽车报》:如何看待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条例》?《条例》的主要意义在哪里?
邱宝昌:《条例》有这样两个背景。第一,在颇具影响的丰田召回事件中,美国依法开了一系列听证会、论证会等,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来自我国官方的声音很小,只有网站上的几则消息;第二,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给《条例》提供了依据。这两个事件共同推动了《条例》的出台,使我国的车辆召回法律进一步完善。
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条例》仅仅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式出台。2004年汽车“三包”的讨论稿曾引发业界热议,但讨论了好几年,最后还是“胎死腹中”。我们希望《条例》不要重蹈覆辙,尽快出台。
赵英:《条例》属于比部门规章规格更高的国务院条例范畴,其提供的法律效力和依据远远超过部门规章。这说明相关部门对汽车召回的认识在加深,召回管理力度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开始向国际规则靠拢。如果《条例》最终出台,将对生产者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推进汽车召回制度,减少汽车产品潜在隐患。
谭秀卿: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以及今后出台的正式《条例》,将引导公众加深对召回的了解。虽然2004年的《规定》中已明确提出召回概念,但6年过去了,大量消费者依然不了解什么是召回,往往把召回看作是产品品质不佳的表现。
事实并非如此,汽车制造是复杂的工程,没有一个汽车企业能保证产品100%没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主动召回实际上说明这个企业很负责任,能够在事故发生之前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条例》对应该召回但不召回或者不配合召回的企业予以重罚,能改善国内部分企业隐瞒问题或者不愿召回的现象。同时,《条例》对于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召回的企业并没有提出相关处罚,这对积极配合召回的企业是一种鼓励。同时也给消费者和企业传达一种信息:召回并不可怕,不召回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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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满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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