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汽车召回新规 热盼能尽快实施(2)
2010年07月30日 10:38中国汽车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条例》向消费者利益倾斜

《中国汽车报》:与2004年出台的《规定》相比,《条例》有什么进步?

赵英:2004年出台的《规定》中,涉及到具体的认定和索赔方面的表述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条例》借鉴了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情况,做了比较大的改进,具体的认定和索赔方面都更具体。

《条例》中还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调查权。2004年的《规定》更多是靠企业自觉。但《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还可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且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这些都使今后正式出台的《条例》可操作性更强。

邱宝昌:我认为《条例》有两个较大的亮点。第一,对消费者的保护明显加强。《条例》中写入了对消费者的赔偿,有召回行为的车企应该“承担合理的交通运输费用”,这是《规定》里没有的。前段时间,在丰田召回事件中,浙江消费者为了获取补偿,做了大量工作。如果当时《条例》已经出台,获取补偿就简单许多。

这个亮点虽然出现,但还不够灿烂,“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改为“合理的交通费用包括务工、误时费用”更佳。涉及到召回的时候,消费者不仅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召回。如果消费者不参与,可能会危及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有义务配合商家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改成这样的表述,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参与召回。此外,处罚力度加大,最高可处罚产品货值金额的50%,这足以让受罚企业倾家荡产。除了罚款,《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对企业而言,再也不是不痛不痒的小打小闹,企业不得不认真考虑召回问题。

谭秀卿:目前企业召回情况很不理想,企业几乎都不愿意触及召回。在信息不畅的情况下,找出批量缺陷产品的难度很大,也给企业提供了私下处理的空间。

汽车的使用地域、工况不同,操作水平也有差距,因此同样的问题可能很分散,表现不明显。《条例》中提到的信息共享机制是个创新。我国质检部门、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都有一些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案例、统计数据等,如果让多个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更利于揪出问题车型。由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看出,我国相关召回法规在逐渐完善。

《中国汽车报》:《规定》改为《条例》对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有什么影响?

谭秀卿:《条例》中表述说:生产者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对其产品的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对于生产者而言,企业报告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的义务增加。这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各种调查手段对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彻查到底,更促使企业提高对产品品质的重视程度,防止急功近利的企业把不成熟的产品推向市场。

邱宝昌:《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实际上是向消费者利益倾斜,这是值得肯定的。其实,对消费者的保护就是对企业的保护。企业生产是为了销售,如果消费者有怨言,就会影响企业的销售,而召回有利于消除车辆隐患,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企业产品的销售。

《条例》中的处罚最高可达产品货值金额的50%,但如此重罚要慎重,处罚的同时也要保护汽车行业的发展。对于故意隐瞒安全隐患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该毫不留情。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隐患,企业又及时消除,应该从轻发落或者免于处罚。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之间差距很大,最终出台的《条例》需要给执法部门一个细化的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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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满宁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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