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实现召回,不管是主动召回也好,被动召回也好,最切实可行的方式是搭建一个公共信息平台。和《条例》中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不同,这个公共信息平台应该是面向企业、政府、公众的真实和透明的信息平台。车辆发生了故障,消费者可以去投诉,写明故障明细,然后由网站归类、汇总、分析、发布。这个平台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消费者伪造投诉应予以处罚。
同时,配合正式《条例》出台的,还应建立一套细则。如果在一段时期内,同一车型在多地发生多起类似的投诉,当投诉量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必须举行声明会,公开说明故障原因与解决方案。投诉量累积到更高级别时,相关部门启动认证会、听证会等程序。企业可以据此决定自己是否需要主动召回,相关部门也可以将此作为判定是否应对该企业产品进行强制召回的考量因素。
《条例》在《规定》基础上实现大幅升级
与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这次修订的《条例》将升格为法律,而非之前的部门管理制度。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也是根本性的区别。
在具体条款上,与《规定》相比,《条例》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召回范围扩大。《规定》仅涉及汽车整车召回,但《条例》还涉及轮胎、底盘和儿童安全座椅。在召回原因方面,除了设计和制造上的原因造成产品缺陷外,因产品标志问题导致的缺陷,也被纳入管理条例的范围;二是处罚力度加大。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强制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而《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不仅增加罚款金额,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规定》中则对于处罚没有具体规定;三是主管机构监督和调查权增加。《条例》指出,主管部门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后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必要启动缺陷调查时,可以启动缺陷调查。在《规定》中,主管部门主要是“坐等”厂家主动汇报。
从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至今,中国汽车召回已经走过了6个年头。这6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212次召回申请,共召回汽车321万余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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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满宁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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